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应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一)制度衔接。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县、乡两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