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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具体缴费标准档次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可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缴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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