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