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公文文稿内容涉及业务性、行业性较强的重要工作的,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抓好督查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内容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文件、电报;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督查。对需督查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形成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任务目标、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督查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签后发出。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现场、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对市政府决策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报告情况。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政府或相关领导。
第六十九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及时按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落实情况。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按批示要求运转办理,并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七十二条 不宜公开的领导批示内容,须经批示人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三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