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一般先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批办建议,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阅后签署姓名和日期。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和请示有关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相关政策;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稿审核和送审、送签。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呈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全市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由相关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公文,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厅局下发的文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的;
(三)市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
(四)照抄照搬、内容空泛的文稿。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