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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因系重大紧急事项而来不及开会研究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会务,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提倡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潍坊召开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须直接报送的密级文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就相关事项进行请示时,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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