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意见。制定或修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并接受质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要向市政府汇报依法行政情况。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及时处理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进一步完善基层评议部门制度。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