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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2〕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2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2012年1月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35元、410元、390元、365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075元、1960元、1845元、173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195元;

  2、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45元;

  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三、特别调整

  (一)2012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2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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