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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验收阶段(2012年7月-12月,与实施阶段交叉进行)。

  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区(市)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1.9月30日前,对列入工信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落后水泥产能、“一园三区两线” 可视范围内水泥机立窑和水泥粉磨设备关停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2.12月31日前,对各区(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处理市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区(市)关停淘汰工作进行验收。

  2.市监察局:把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纳入2012年度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逾期完不成关停淘汰任务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对虚报、瞒报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市民政局:按照有关低保政策规定,将关停淘汰水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救助。

  4.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相关财政政策,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关停淘汰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奖补资金。

  5.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关停淘汰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市信访局:做好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中信访稳定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关停淘汰水泥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研究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性意见和就业措施,帮助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8.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政策,指导各区(市)做好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土地处置和采石场关闭工作。

  9.市环保局:严格审查办理企业改造、转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对未完成关停淘汰计划的企业,暂停改造、转产项目审批。

  10.市安监局:对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市工商局:对到期拒不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12.市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办理《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到期拒不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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