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培训制度;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制度;
(六)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制度。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一)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二)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四)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中可予以适当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机关总结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先进或受表彰的。
第十三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可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安排有所侧重。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可以全面进行考核,也可以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按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做好自查自评,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四)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根据年度考核和日常掌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由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本级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