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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重要作用;

  (三)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部署、落实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

  (四)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五)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备案制度;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

  (四)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八)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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