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2〕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结、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区政府、市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