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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要抓紧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学校,着力增加学位,确保逐年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校的比例。

  (二)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适当扩大班生额,适当增加班级数量,努力新增学位,接收随迁子女。

  (三)加强招生管理。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等四个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原则招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对于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科学设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擅自接收插班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儿童入学。

  三、推行委托管理,让随迁子女享受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一)推行委托管理。对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办,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民办学校可实行由政府委托公办学校进行管理:(1)租用小区配套公办校舍办学的;(2)租用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闲置旧校舍办学的;(3)租用国有企业资产办学的;(4)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的。

  (二)委托管理办法。对愿意实行委托管理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部门评估、双方约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由区教育局委托公办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推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理念、提高师资素质、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课堂规范等,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让随迁子女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三)委托管理的政策支持

  1.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办学基本成本由财政予以支持,在现有小学每生1600元/年、初中每生2400元/年基础上生均提高500元/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补助60%,即补助生均300元/年,其余提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所补经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补助。

  2.支持创建标准化学校。按民办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每所学校6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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