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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应洒水压尘;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植被绿化、地表压实处理并洒水、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防止土壤风蚀扬尘;

  (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责任;

  (十一)施工工地闲置2个月以上的,应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三条 建筑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建筑拆除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三)建筑拆除应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四)拆除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应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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