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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门负责露天储配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防治方案,设立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边界设置2.5 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内车行路径应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防止机动车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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