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2]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及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和渔业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露天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