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归档、备案、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

  (四)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运行方式,严格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实行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的审理方式。

  1.集中受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依法应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受理的下列案件:

  (1)申请人不服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不服区(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3)区(市)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4)依法应由市政府或市直部门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5)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处理的行政调解、行政赔偿等案件。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方面的申请,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承办工作,集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听证、合议等审理事项。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提供办案需要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并根据需要派员协助。

  3.集中决定。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一般简单的争议案件,应当根据调查、听证、合议的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组织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决定维持、驳回、终止、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复议案件或案情简单、影响不大的行政赔偿、行政调解案件,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争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处理意见书》,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2年4月-5月)。根据省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