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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稳步推进原则。根据上级关于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逐步在市、区(市)两级政府全面实施。

  四、试点内容

  (一)集中范围。

  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包含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

  (二)组织形式。

  组建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

  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市政府负责。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

  (三)职责范围。

  1.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2)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集体会审和裁定;

  (3)负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4)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5)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集中受理申请人不服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派出机构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2)负责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3)负责市政府行政调解事项的办理;

  (4)负责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赔付和追偿工作;

  (5)负责市、区(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6)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7)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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