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步推进原则。根据上级关于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逐步在市、区(市)两级政府全面实施。
四、试点内容
(一)集中范围。
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包含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
(二)组织形式。
组建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
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市政府负责。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
(三)职责范围。
1.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行政应诉工作的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2)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集体会审和裁定;
(3)负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4)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表彰奖励,研究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事宜;
(5)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集中受理申请人不服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派出机构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2)负责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3)负责市政府行政调解事项的办理;
(4)负责市政府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赔付和追偿工作;
(5)负责市、区(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6)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7)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