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翔城国际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方案的批复


  八、有关问题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通知书或已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合同》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购房的,由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依次递补。

  (二)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仅限于本批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有效,本批次房源销售完毕后,未购得本批次房源的其他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自动作废。

  (三)当购房人数少于房源总数时,由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实际购房人数提供房源供申请人选购,原则上以整栋或者整层为单位提供房源。在本批次具备购房资格申请家庭均按规定选房购房后,本批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结束,剩余房源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已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在未办理权属登记期间及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若出现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发生贷款逾期情形,按揭贷款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行使贷款人权利,即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抵押物时,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按原购房价折旧后回购该限价商品住房,属购房人自行装修住房的,装修补偿金按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折旧后予以补偿。本款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

  (五)申请人即为《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可增加作为共同买受人,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所签署的合同视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真实意愿表示。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签署《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合同》后,如需在《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增加或减少共同买受人的,须由签署《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合同》的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一经签署不得变更。如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不能在选房或签约当日到场,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须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原件。

  九、监督管理

  (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其共同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