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合作方式
(一)合作共建模式。 合作双方政府根据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原则,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在规划设计、基础投入、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选择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明确分工,权责对等,利益共享。
(二)托管建设模式。 鼓励合作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将规划开发、运营管理等事务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资金、产业、管理或资讯等优势的第三方(一般为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股份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全权运作。合作双方通过托管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分享收益。
四、建立责任分担、利益共享机制
(一)“飞入地”主要负责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基础投入、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飞出地”积极参与规划设计、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
(二)基础投入、征地拆迁等事项引起的资金投入及相关费用,由合作双方根据协议商定分摊。
(三)合作双方可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资金和资源投入、合作协议等分享收益,共同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分成办法。
(四)合作双方分别统计飞地合作项目产生的增加值、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招商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口径,省级统计数据按照不重不漏原则减半核算。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沿江地区飞地合作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在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工作的前提下,由省调剂飞地合作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针对沿江布局的飞地合作项目,依法适当降低鼓励类产业门槛,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四)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秉着大力支持的原则,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等多方面予以倾斜,制定实施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推进九江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由省沿江开放开发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
(二)鼓励和支持合作双方加强政府间交流与对接,加大在经济统计、财税分成、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的合作探索力度,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