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
16.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积极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7.加强专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着力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保障政令畅通。
18.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能。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运用行政执法电子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员协助等方式,组织好依法行政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9.严格行政问责。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确定问责主体,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对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
2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宣传,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复议申请手续,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开庭审理、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方式及和解、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和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复议与司法、监察、信访相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