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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枣政发[2012]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鲁政发〔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规定,明确决策权限、决策范围、决策规则和决策责任,规范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拟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在3日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等决策事项,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科学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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