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2012年6月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货运车辆准入审核,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
(三)经济手段。
1.落实通行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继续落实大吨位货车以及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合法装载的大吨位货车运输成本,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2.对超限超载实行惩罚性收费。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提高计重收费标准,进一步增加其运输成本,以此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计重收费公路。具体为: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明确的“先执行3倍至确定的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值,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3倍-6倍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原则,在保持超限30%以下计重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超限30%-100%的车辆,超限30%以上部分的通行费费率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30%以上部分的通行费费率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3.建立治超工作与国省道改造计划项目挂钩的管理制度。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设区市,将减少其国省道改造项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纠风部门(机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治超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抓好本辖区的治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