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治超网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普通公路治超站点的设置工作,并完善治超站点建设,形成覆盖省际通道和国省干道的治超网络体系。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普通公路上的大型及特大型公路桥梁通行货运车辆实施称重检测的办法,坚决杜绝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要在现行“部、省、站”三级治超管理系统联网运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治超信息化建设进程;健全和完善路政治超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信息,促进路面执法和源头监管相互衔接和密切配合。
3.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
4.对农村公路实行严格限行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入口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及固定的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5.净化治超工作环境。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源头治理。
1.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2.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各级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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