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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区域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治超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车辆,并对源头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站点及路面执法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并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行为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等;

  工信部门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等;

  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等;

  安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

  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等;

  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现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推进公安交警派驻治超站点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查处超限超载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比较密集及公路桥梁较多的路段,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根据需要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稽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超载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市县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市县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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