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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2〕23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南政综〔2012〕75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2〕1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政和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政和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倪元垄、西至王山口村、南至王元仔村、北至七星溪南岸。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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