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7线清流洞口至峰头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28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7线清流县洞口(永安界)至峰头(宁化界)公路改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清政文〔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流县境内农用地58.4079公顷(其中耕地9.9624公顷)、未利用地7.75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清流县龙津镇城东村水田0.5098公顷、旱地0.0133公顷、园地0.08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76公顷、未利用土地0.1147公顷,大路口村水田0.0997公顷、园地0.63公顷、林地0.1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7公顷、未利用土地0.2388公顷,供坊村水田0.3238公顷、旱地0.0213公顷、园地0.0633公顷、林地2.485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73公顷、未利用土地0.2126公顷,基头村水田0.005公顷、林地0.1378公顷,南歧村水田0.7735公顷、园地0.0773公顷、林地4.6227公顷、其他土地0.0433公顷,桥下村水田0.888公顷、园地0.0327公顷、林地0.57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67公顷、未利用土地0.1354公顷,蔬菜村林地0.6092公顷,沙芜乡洞口村水田0.8946公顷、旱地0.02公顷、园地0.0172公顷、林地11.25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88公顷、未利用土地0.4273公顷、其他土地2.02公顷,铁石村水田0.9599公顷、旱地0.056公顷、园地0.4282公顷、林地5.9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6公顷、未利用土地0.3935公顷、其他土地0.946公顷,新矶村水田0.584公顷、林地2.8576公顷、未利用土地0.4608公顷、其他土地0.2233公顷,嵩口镇高坑村水田0.695公顷、旱地0.0173公顷、园地0.0127公顷、林地1.55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27公顷、未利用土地0.0892公顷、其他土地0.0207公顷,土韦埔村水田0.4818公顷、旱地0.094公顷、园地0.2586公顷、林地2.409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33公顷、未利用土地0.1213公顷,嵩口村水田0.3161公顷、旱地0.018公顷、林地2.06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4公顷、未利用土地0.0639公顷,梓材村水田1.3613公顷、园地1.6228公顷、林地2.7202公顷、其他农用地0.4181公顷、未利用土地0.4255公顷、其他土地0.016公顷,余朋乡东坑村水田1.6627公顷、园地0.1807公顷、林地7.1495公顷、未利用土地0.378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897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16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5751公顷、其他土地1.42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1.065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07线清流洞口至峰头公路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