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4线沙县界头峡至大洲桥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27号)
沙县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4线沙县界头峡至大洲桥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沙政〔2011〕5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沙县境内农用地43.5861公顷(其中耕地4.0104公顷)、未利用地3.43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沙县大洛镇宝山村林地0.42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29公顷,昌荣村水田0.182公顷、旱地0.055公顷、园地0.8004公顷、林地3.8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82公顷、未利用土地0.0952公顷、其他土地0.0297公顷,大洛村水田0.0973公顷、旱地0.0685公顷、林地0.3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45公顷、未利用土地0.0511公顷、其他土地0.0282公顷,高坑洋村水田1.2187公顷、旱地0.0009公顷、园地0.1042公顷、林地11.9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47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66公顷、未利用土地0.6421公顷、其他土地0.0497公顷,官昌村水田0.5122公顷、园地0.3454公顷、林地1.91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60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66公顷、未利用土地0.0121公顷、其他土地0.0104公顷,山际村水田0.2035公顷、旱地0.0406公顷、园地0.0444公顷、林地5.06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7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11公顷、未利用土地0.1152公顷、其他土地0.0635公顷,文坑村水田0.3156公顷、旱地0.0135公顷、园地0.0402公顷、林地3.8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09公顷、未利用土地0.094公顷、其他土地0.0352公顷,凤岗街道西山村园地0.00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08公顷,南霞乡霞村村旱地0.01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虬江街道长红村水田0.2705公顷、旱地0.2025公顷、园地0.1241公顷、林地1.79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7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7公顷、未利用土地0.2124公顷、其他土地0.0176公顷,官南村水田0.4289公顷、旱地0.0995公顷、园地0.6511公顷、林地4.4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96公顷、未利用土地0.0066公顷、其他土地0.0109公顷,洋坊村水田0.269公顷、旱地0.0158公顷、园地0.0105公顷、林地1.2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53公顷、未利用土地0.3011公顷、其他土地0.0048公顷,尤溪县八字桥乡村头村林地0.223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9262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0071公顷、林地1.0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5.646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533公顷、其他土地1.65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606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04线沙县界头峡至大洲桥公路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