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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十六)转移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农业、林业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国资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工作;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政策衔接。对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执行。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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