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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招考照顾。我省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加分待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十二)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其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复学手续;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后参加各类考试的,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征集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执行。

  (十三)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十四)军龄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五)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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