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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置程序。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摸清用人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具体接收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主动联系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市属、县属企业接收安置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依法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七)安置时限。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基本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政府安置资格。

  (八)安置责任。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的市、县(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九)税费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十)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实施教育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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