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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2〕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1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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