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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留名纪念。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全民健身工作人员,在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接受培训和提供服务的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健身项目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全民健身指导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和收取成本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施名录应当包括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收费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国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工作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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