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公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的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集中组织全民健身宣传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月期间应当优惠或者免费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