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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一、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政府要对一定规模的骨干粮食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急加工生产线建设,以及骨干粮店网点建设给予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担应急任务的骨干企业的扶持。认真落实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十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本级粮油储备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逐步减少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

  十三、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稳定基层农技人员的有关政策,健全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补充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保障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高中级岗位,以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1号)要求抓好落实。

  十四、培育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帮助农民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种粮大户领办、创办粮食专业合作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粮食专业合作社。指导粮食合作社使用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等粮食生产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良种推广、植物保护、产品仓储和加工转化等服务水平。

  十五、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粮食机构;在相关部门加挂粮食机构牌子的,根据工作需要,独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同时,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保持干部队伍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和保证军供工作顺利进行,巩固和稳定国有粮食企业隶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体制和机制,促进粮食工作正常有序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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