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2〕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定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有效供应,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我省对粮食安全有关工作的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下管一级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行政首长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地方储备、市场供应、价格稳定等负全责。强化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检查督导。省政府每年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有力,粮食产量增加较多的产粮大县、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有突出贡献的粮食生产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扶持种粮大户,引导适度规模生产。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推进耕地流转,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推广农业 “五新”,提高单产,提升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各县(市、区)从2013年起,每年应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

  三、继续扶持再生稻生产。再生稻是我省特色和优势,对稳定福建粮食生产起到重要作用。确保再生稻高产稳产的关键技术是适时重施“催芽肥”。“十二五”期间继续对种植再生稻的农户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每年按上年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

  四、增加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增加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粮食主产县(市、区)应安排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资金重点用于超级稻、再生稻高产栽培,脱毒甘薯、马铃薯示范推广,水稻集中育秧,优质稻产业发展等方面,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建立科技兴粮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积极引进台湾优良水稻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开展试验、示范,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推进我省优质稻产业的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