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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强化科技支撑。将花卉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品种选育,标准化生产、冷藏贮运、精深加工等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列入省级科技重大项目,研发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苗木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并加强花卉苗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花卉苗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健全花卉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农林科技推广网络,建立花卉苗木科技推广队伍。组织实施花卉苗木技师与花农培训。

  五、加强产销对接。支持优势、特色和多样化需求的花卉苗木培育基地建设,将花卉苗木供求与用苗咨询列入“世纪之村”农村信息化平台的服务范围,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家店等利用“世纪之村”平台开展花卉苗木电子商务购销,推行花卉苗木订单生产、委托生产、联合生产。鼓励更多使用省内花卉苗木,对政府出资建设项目使用的花卉苗木,推行按花卉苗木信息价优惠10%左右的甲供,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加强绿化项目方案审查,指导、引导乔灌花草与乡土树种使用的合理比例,增加本地花卉苗木使用量。各级政府要鼓励、引导使用本地花卉苗木,并将其列入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和园林居住小区考核内容。

  六、健全市场流通网络。各级政府支持花卉苗木市场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配套政策,引导生产基地、市场交易、物流仓储、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发展。扶持推广连锁经营、鲜花速递、网上购花等新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损耗,提高经济效益。

  七、完善社会化服务。交通运输部门为花卉苗木运输、海关为花卉苗木出口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检验检疫部门要缩短进出口花卉苗木检验时间,支持平潭进出境动植物隔离检疫处理中心和花卉苗木检疫隔离苗圃建设。供水供电部门对花卉苗木生产用水、用电按一般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林业部门扩大苗木林权证发放,加强花卉苗木疫情防控和技术指导,对移植的树木凭采伐(采挖)证依法快速办理运输证、检疫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苗圃自主培育的苗木,实行省内自由流通。

  八、加强国际及对台交流合作。加强与荷兰花卉苗木合作交流,加大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和现代化设施、先进技术引进,扩大花卉苗木出口。利用我省在荷兰设立的机构及国际营销网络,扩大花卉出口。支持花卉企业参加国际花卉专业展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络,进一步促进我省花卉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44号),依托台湾农民创业园,积极引进台湾知名花卉苗木企业来闽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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