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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附件2:
  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其他省级行政职权项目(44项)

部门

序号

授予权限

备注

1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型企业在平潭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的审批

2

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确认

3

典当行解散清算确认

4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商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确认

5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检

6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项目初审

7

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

8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考核和评价

9

省优秀新产品的初评推荐

10

省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试点)

11

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现场审查

12

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年审

13

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

14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1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

省级土地登记事项

平潭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实施。

17

原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能收回的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的审批权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8

平潭区域内的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部门

序号

授予权限

备注

省海洋与渔业厅

19

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6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预审、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审查和公示。

20

省级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委托平潭制定招拍挂方案;用于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委托平潭组织审查

21

平潭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对管理海域内排污口进行选划,其排污扩散不影响其他设区市海洋环境的,由平潭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22

负责实施辖区内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保护区(包括海洋公园)的管理工作

23

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下资源环保类重点项目

省外经贸厅

2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5

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管理权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省公务员局

26

单独组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7

引进或调入实验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其原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

省工商局

28

试行台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企业“直接登记制”

省质监局

29

省局负责的企业标准备案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30

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

31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

32

省级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工作

33

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34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及非强制检定

35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考核

36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及发证后年度审查

部门

授予权限

备注

37

旅行社、导游员的部分管理权限,包括“港澳”及“金马澎”旅游团队名单表审验权限;单独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单独组织中、高级导游员登记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资质初审;办理本地导游员资格证书、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的遗失补证、异地变更等相关手续,报省旅游局核准

38

二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三星级以下饭店、2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39

直接商省旅游干部学校联合举办培训;自主委托有资质的旅游院校、培训中心组织实验区区域内的导游员年审培训

省物价局

40

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的制定

41

危险废弃物处置的收费标准的制定

42

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收费标准的制定

43

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44

省级管辖的价格监督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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