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闽政〔201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关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其中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其他省级行政职权项目44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加强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业务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工作,整合区内行政职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附件:1.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
2.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其他省级行政职权项目(44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
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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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1
| 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实验区内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全部授予实验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实验区建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台商投资企业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全部授予实验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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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审批
| 省级审批事项随项目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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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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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跨设区市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实验区内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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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授予实验区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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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
省教育厅
| 6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
省
经
贸
委
| 7
| 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必须由省级部门核准的项目、涉及全省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省管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以外,实验区区域内的企业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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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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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商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需要国家、全省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补助财政资金的项目外,实验区区域内的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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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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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 授予初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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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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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
省财
政厅
| 13
|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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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4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授予初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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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体合同审查
| 在实验区注册,并在实验区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查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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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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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保护厅
| 1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授予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外的省级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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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授予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外的省级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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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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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授予辖区内设立的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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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授予辖区内设立的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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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 授予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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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 23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授予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省级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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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授予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省级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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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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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
省
农
业
厅
| 26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外的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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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授予在实验区注册的种畜禽场申请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的遗传资源保护场、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场合种公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
|
|
28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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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林
业
厅
| 29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 授予人工种植的珍贵树木采伐审批权限。
|
|
30
| 建筑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 授予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含生态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林地,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林地,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权限。
|
|
3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授予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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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授予除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外的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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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经贸厅
| 33
| 加工贸易许可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待商务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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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
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
省外经贸厅
| 35
|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查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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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外资企业的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审核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
37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及自用设备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
|
省
卫
生
厅
| 38
|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 授予由平潭卫生部门批准执业或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医师,以及实验区区域内的预防机构的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许可权限。
|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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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 授予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放射诊疗许可及工作人员许可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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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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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工
商
局
| 41
| 企业名称核准
| 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省平潭实验区”或“福建平潭”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一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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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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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外商投资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省工商局设在平潭的远程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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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授予内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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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烟草广告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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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授予权限
| 备注
|
省新
闻出
版局
| 4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及印刷宗教用品审批
|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变更审批(包括:变更刊期、开本、页码、地址、负责人及承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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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印刷企业设立、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及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委托对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以内(含200万)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境外企业除外)的设立审批及变更,其他印刷品企业(《印刷管理条例》所称的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印刷企业(境外其他印刷品除外)的设立审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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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出版物批发单位及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委托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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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
| 49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授予在实验区注册的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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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50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授予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现场核查权限。
| 待平潭有相应的业务工作条件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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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
| 51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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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省级审批权限全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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