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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第十四条 新农保与城居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单独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要与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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