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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0月30日。

  参保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居保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可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增加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社区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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