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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伊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伊春市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的县(市)、区。

  第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四条 各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及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新农保与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首批城居保试点和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自2011年7月1日启动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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