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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17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2〕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45.1908公顷(其中耕地32.73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琯头镇后一村水田31.1016公顷、旱地0.887公顷、其他农用地11.45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3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2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7145公顷,蓬岐村水田0.7451公顷、其他农用地1.001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717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498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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