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加快设施建设。尚未如期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连江、平潭等市(县),必须加快建设,未如期开工的闽侯垃圾焚烧发电厂争取尽早动工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四)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要坚持城乡统筹,大力推行“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和处理模式,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县、市应将合理运距范围内(原则上山区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统一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厦门、晋江、石狮、惠安、平潭等市县要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厂,实现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垃圾进场台帐制度,规范运营操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设施安全运转;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控制设施周边垃圾异味,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 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垃圾焚烧处理厂要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污水垃圾产业化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特许经营条款,规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确保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我省垃圾处理行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做大做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建立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开展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运营和作业费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不能安全稳定处理生活垃圾或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对恶意不处理、不达标、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