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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筑府发〔2012〕42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秩序,有效遏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高、超载、沿途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12月30日前,凡在本市城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道路运输法人资格,且渣土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

  二、2013年1月1日起,本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等,应当选择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接建筑渣土运输业务。其他建设项目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选择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接建筑渣土运输业务。

  三、城管、住建、交通、公安交通等部门将进行联合执法,对城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或个人实行信用考核制度。

  四、渣土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密闭装置,逐步安装车载GPS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装置。

  五、运输建筑渣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超高、超载、撒漏,无证从事渣土运输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所称城区主要是指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新区、高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和清镇市可以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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