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规定支持的其它试点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以下各类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一)通过使用关键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能够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显示度高、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龙头项目或重大项目;
(三)能够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国有与民营、政府与社会投资等各类资源,形成合力且对产业促进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四)基础性、公共性的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平台类项目;
(五)本资金已扶持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严格规范、原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特别突出的,在承建单位组织实施持续分期建设项目时(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前期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同),或组织实施试点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试点资金可优先进行扶持。
第五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品牌提升、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项目,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
新兴产业培育及优势产业提升或示范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模式、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实现增长目标的重点项目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融资平台项目及融资创新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八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大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