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12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项目运作的经验,我局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35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