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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担保公司留存。
  2、担保人栏,由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的贴息借款人的信用担保人签署。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载明所从事微利项目内容的不填。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人身份

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证□  自谋职业证□  转移就业证□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担保公司确认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复核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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