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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四十条 对申请贴息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登记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对认真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9〕654号)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金融〔2008〕1987号)同时废止,原办法执行中发生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自行终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附件1: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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