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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二) 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四)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七)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八)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九)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 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二十五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复核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贴息借款人、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五)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六)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二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

  每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局。

  受托担保机构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局内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政府预算科目中支付。

第六章 微利项目的补充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微利项目的补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业岗位为目的,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按照规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的微利项目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微利项目均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财政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映,保障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内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报市财政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已确认的财政贴息项目数量、涉及的资金规模及再就业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要按月将本行发放的按规定符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数量、贷款数额、应贴息额等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要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第三十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工作,及时通报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对已确认符合财政贴息的申请贴息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银行停止贴息。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对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的发放、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具体流程进行完善,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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